手,已經好一陣子了。
有天,男人突然接到女人的電話。
 
「我還有一條牛仔褲,放在你那裡沒拿回來。」女人說,「專櫃的,不便宜。」不待男人回答,她又補充了一句。
 
如果為了髮夾、衛生棉、牙刷之類不值錢的小玩意,特地主動聯繫對方,似乎挺古怪的。
 
不便宜,所以「討」之有理。
 
兩人約在捷運站。
 
「哈囉。」男人遞出手上的紙袋;當然,裡頭放著牛仔褲。
「再見。」交還了東西,沒再多說什麼,淺笑致意,轉頭離開。
 
女人楞在原地。
幾秒後,迅速斂起訝異的表情,捏著紙袋,也離開。
 
回家後一個小時,男人接到女人的電話。
「你怎麼就這樣走掉,什麼都沒多說……」女人的語氣裡,有埋怨也有失落。
 
 
分手後的遺留物,拿回不拿回,暗藏玄機。
 
「算了,我都不要了。」這樣最俐落乾淨。
 
分手時,我們能維護的,也只剩下自己的風度。
要這討那,不管理由再怎麼充分,難免都顯得有點小家子氣。
 
更多時候,人們討東西,不真是為了那東西。
而是有其他動機。
 
「起碼,有聯繫對方的理由。」
 
分都分了,打電話過去閒話家常,似乎有點尷尬牽強。
多了「拿回東西」的名義,名也正言也順,不只能說上話,說不定還能見上一面。
 
藕斷,若還能黏著一點絲,破鏡,就有可能重圓。
即使圓不了,聽聽對方的聲音,看看對方的模樣,稍稍緩解心中思念,也好。
 
有個女孩告訴我,她跟前男友分手時,心裡滿是不捨。
之後,她堅持要取回放在對方家的一把小梳子。
 
兩人見了面,前男友把梳子遞給她,然後轉頭走了。
女孩蹲在原地,痛哭的不能自己。
 
「其實,那把梳子毫不稀奇,到處都買得到,」事隔多年,連她自己都感到好笑:「我只是想找個理由,見他。」
 
說穿了,那只是一種,不捨得。
 
 
更多時候,我們把要回物品,當成最後通牒:
 
「我不想跟你有任何瓜葛。」
 
你的,歸你的。
我的,還給我。
我們之間的,從此煙消雲散。
 
這一種「追討」,象徵著某種宣示。
是對自己宣示,亦是對「過往」宣示。
 
 
如果真不捨的,是東西。
討回,倒也誠實。
 
如果不捨的,其實是這段感情,這個人。
討回,只不過是自欺。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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